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7)日第919次委員會議決議,網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祿公司)於招募「格子趣微型百貨店」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該會為確保加盟事業的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與加盟相關的重要交易資訊應以書面提供給交易相對人參考,倘加盟業主有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的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交易相對人無法由網祿公司提供的文件或網站資料,完整獲悉智慧財產權權利內容及加盟店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涉及專用權,一般大眾倘無關鍵字或申請字號難以查悉相關資料,且因網祿公司無申請專利權及著作權,如果沒有以書面完整揭露,交易相對人將無法知道加盟業主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真實狀況,或其權利取得的合法性。又網祿公司主張其確實口頭告知有關商圈範圍、距離及分店設立限制,且讓加盟店於加盟契約書之附件「網祿數碼科技集團加盟業主對資訊的揭露」勾選確認;然該份文件並未載明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詳細內容,且網祿公司未能提出簽約前曾向加盟店揭露上開書面資料之具體事證。另網祿公司雖於「『88』專案輕鬆創業加盟簡介」投影片載有96年展店數3家,然檢舉人未取得該份文件資料,且網祿公司網站資料亦無揭示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即使網祿公司有以口頭說明相關加盟資訊,但因為網祿公司提供資料均屬不完整的訊息,對於已處資訊弱勢之交易相對人,實難認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的交易資訊,也難以瞭解網祿公司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真實狀況、市場規模變動情形、發展空間,以查核相關資訊的正確性及進行風險評估,仍有陷於錯誤而與其締結加盟契約的風險,故網祿公司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網祿公司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作成前開處分。消息來源: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http://udn.com/NEWS/FINANCE/BREAKINGNEWS6/4967988.shtml

http://www.echinanews.com.tw/shownews.asp?news_id=11222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17/1/1lf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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